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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
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
發表日期:2016/8/19 11:14:19 閱讀數:1243 

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

 

(1994年7月(yue)5日第(di)八屆全國人民(min)代表大會(hui)(hui)常務委員會(hui)(hui)第(di)八次會(hui)(hui)議通過(guo))

 

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(guo)主席(xi)令(ling)

 

(第二十八號)

 

  《中華(hua)人民(min)共和國勞動法》已由中華(hua)人民(min)共和國第(di)八(ba)(ba)屆全國人民(min)代(dai)表大會(hui)常(chang)務委員(yuan)會(hui)第(di)八(ba)(ba)次會(hui)議于1994年7月5日(ri)通過(guo),現予公布,自1995年1月1日(ri)起(qi)施行(xing)。

 

  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主席(xi) 江澤民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1994年7月5日

 

    第一章 總則(ze)

 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(dong)者的合法權(quan)益,調整勞動(dong)關系,建立和維(wei)護適(shi)應社(she)會(hui)主義市場(chang)經濟(ji)(ji)的勞動(dong)制度,促(cu)進經濟(ji)(ji)發展和社(she)會(hui)進步,根據(ju)憲法,制定本法。

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境內的(de)企業(ye)、個(ge)體經(jing)濟組織(以下統稱(cheng)用人單位)和與之形成勞(lao)動關系的(de)勞(lao)動者,適用本(ben)法。

  第三條 勞(lao)動(dong)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(de)(de)(de)權(quan)利(li)(li)(li)、取得勞(lao)動(dong)報(bao)酬的(de)(de)(de)權(quan)利(li)(li)(li)、休息(xi)休假(jia)的(de)(de)(de)權(quan)利(li)(li)(li)、獲(huo)得勞(lao)動(dong)安(an)全衛生保(bao)(bao)護的(de)(de)(de)權(quan)利(li)(li)(li)、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(de)(de)(de)權(quan)利(li)(li)(li)、享受社會(hui)保(bao)(bao)險和福利(li)(li)(li)的(de)(de)(de)權(quan)利(li)(li)(li)、提請勞(lao)動(dong)爭議(yi)處理的(de)(de)(de)權(quan)利(li)(li)(li)以及法(fa)律規定的(de)(de)(de)其他勞(lao)動(dong)權(quan)利(li)(li)(li)。

  勞(lao)(lao)動(dong)者應(ying)當完成勞(lao)(lao)動(dong)任務,提高職業(ye)技能,執行勞(lao)(lao)動(dong)安全衛(wei)生規程(cheng),遵守勞(lao)(lao)動(dong)紀律(lv)和職業(ye)道德。

  第(di)四條(tiao) 用人單位應(ying)當依法(fa)建立和(he)完善規章制(zhi)度,保障勞(lao)(lao)動(dong)者(zhe)享有勞(lao)(lao)動(dong)權利(li)和(he)履行勞(lao)(lao)動(dong)義務(wu)。

  第(di)五(wu)條 國家采取各種(zhong)措(cuo)施,促(cu)進勞(lao)動就業(ye)(ye),發展(zhan)職業(ye)(ye)教育,制(zhi)定勞(lao)動標準,調節(jie)社會收(shou)入,完善社會保險(xian),協調勞(lao)動關(guan)系,逐步(bu)提高勞(lao)動者的生活水平。

  第六條 國家提(ti)倡勞動(dong)者(zhe)參加社會(hui)主義義務(wu)勞動(dong),開展勞動(dong)競賽和(he)合理(li)化建議活動(dong),鼓勵和(he)保護勞動(dong)者(zhe)進行科(ke)學研究(jiu)、技術(shu)革新(xin)和(he)發明(ming)創(chuang)造(zao),表彰(zhang)和(he)獎勵勞動(dong)模范和(he)先進工作者(zhe)。

  第七條(tiao) 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(hui)。

  工會代(dai)表和(he)維(wei)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(yi),依法獨立自(zi)主地(di)開(kai)展活動。

  第八條 勞動(dong)者依照法律規定(ding),通(tong)過職(zhi)工大(da)會、職(zhi)工代表大(da)會或者其他形式,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(hu)勞動(dong)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。

  第九條 國務(wu)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(zuo)。

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(fu)勞(lao)動(dong)行政部門主(zhu)管本行政區域內(nei)的勞(lao)動(dong)工作(zuo)。

  第(di)二(er)章 促進就業

  第十條(tiao) 國家通過(guo)促進經濟(ji)和社會(hui)發展,創造就(jiu)業條(tiao)件,擴大(da)就(jiu)業機會(hui)。

  國家(jia)鼓勵(li)企業(ye)(ye)、事(shi)業(ye)(ye)組織(zhi)、社會團體在(zai)法律、行(xing)政法規(gui)規(gui)定的范圍內興辦(ban)產業(ye)(ye)或者拓展經營,增加就業(ye)(ye)。

  國(guo)家支持勞動(dong)者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從(cong)事個(ge)體經營(ying)實現就業。

  第(di)十一條 地方(fang)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,發(fa)展(zhan)多種類型(xing)的職(zhi)業介紹機構,提(ti)供就業服務。

  第十(shi)二(er)條 勞(lao)動者就業,不因民族(zu)、種族(zu)、性別、宗(zong)教信仰不同(tong)而(er)受歧視。

  第十三條 婦(fu)女享有與(yu)男(nan)子平等的就(jiu)業權(quan)利。在錄(lu)用(yong)職工時,除國家規(gui)定的不適合婦(fu)女的工種(zhong)或者崗位外(wai),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(lu)用(yong)婦(fu)女或者提高對婦(fu)女的錄(lu)用(yong)標準。

  第十四條 殘疾人、少數(shu)民族人員、退出(chu)現(xian)役的(de)(de)軍人的(de)(de)就業,法律、法規有(you)特別(bie)規定的(de)(de),從其規定。

  第十(shi)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(wei)滿16歲的(de)未(wei)成年人,必須依(yi)照國家(jia)有關規定,履行審批手續,并保障其接受義務(wu)教育的(de)權(quan)利(li)。

  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

  第(di)十(shi)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(zhe)與(yu)用人單(dan)位確(que)立勞動關系、明確(que)雙方權利(li)和義務的協議(yi)。

  建立勞(lao)動(dong)關系應當訂(ding)立勞(lao)動(dong)合同。

  第十七(qi)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(he)同(tong),應當遵循平等自愿、協商一致的原則,不得違反法(fa)(fa)律、行政法(fa)(fa)規(gui)的規(gui)定。

  勞(lao)動(dong)合(he)同(tong)(tong)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,當事人必須履行(xing)勞(lao)動(dong)合(he)同(tong)(tong)規定(ding)的義務。

  第十八條 下列勞(lao)動合同(tong)無效:

  (一(yi))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;

  (二)采(cai)取欺(qi)詐(zha)、威脅(xie)等手段訂立(li)的勞(lao)動合同(tong)。

  無效(xiao)的勞動合(he)同(tong),從訂立的時候(hou)起(qi),就(jiu)沒有法律約束力(li)。確(que)認勞動合(he)同(tong)部分無效(xiao)的,如果不影響其余(yu)(yu)部分的效(xiao)力(li),其余(yu)(yu)部分仍然有效(xiao)。

  勞(lao)動(dong)合同的(de)無效,由勞(lao)動(dong)爭議仲裁委(wei)員(yuan)會或者人民法院確(que)認。

 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(xing)式訂立,并(bing)具備以下條款:

  (一)勞(lao)動合同(tong)期(qi)限;

  (二)工作內容;

  (三)勞動保(bao)護(hu)和勞動條件;

  (四)勞動報(bao)酬;

  (五)勞(lao)動紀律(lv);

  (六)勞動合(he)同終止的條件;

  (七)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。

 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(ding)的(de)必備條款外,當事人可以(yi)協商約定(ding)其(qi)他內容(rong)。

  第二十條 勞動(dong)合(he)同(tong)的期(qi)限分為(wei)有固定期(qi)限、無固定期(qi)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(wei)期(qi)限。

  勞(lao)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(xu)(xu)工作滿10年以上,當事(shi)人雙方同意續(xu)(xu)延勞(lao)動合同的,如果勞(lao)動者提出訂立無固(gu)定限(xian)期的勞(lao)動合同,應當訂立無固(gu)定限(xian)期的勞(lao)動合同。

 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(yi)約定(ding)試(shi)用期。試(shi)用期最長(chang)不得超過6個月。

 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(he)同(tong)當事(shi)人可以在(zai)勞動合(he)同(tong)中約定保守(shou)用(yong)人單位商業秘(mi)密的有關事(shi)項。

 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(he)(he)同期滿或者當事人(ren)約定的勞動合(he)(he)同終止(zhi)(zhi)條件出現(xian),勞動合(he)(he)同即行終止(zhi)(zhi)。

 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(dong)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,勞動(dong)合同可以解除。

   第(di)二(er)十(shi)五條 勞動(dong)(dong)者(zhe)有下列情形(xing)之一的,用人單(dan)位可以解除勞動(dong)(dong)合同:

  (一)在試用期間被(bei)證明(ming)不符合錄用條(tiao)件(jian)的;

  (二)嚴(yan)重違反勞動紀律或(huo)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;

  (三)嚴重失職、營私舞弊,對(dui)用人單位利(li)益造成(cheng)造成(cheng)重大損害的;

  (四)被依(yi)法追究刑事責任的。

  第二十(shi)六條 有下列(lie)情形(xing)之一的,用人(ren)單(dan)位可以(yi)解除(chu)勞動(dong)(dong)合同,但(dan)是應當提前(qian)30日以(yi)書面形(xing)式通知(zhi)勞動(dong)(dong)者本人(ren):

  (一)勞動者患病(bing)或者非因工負傷,醫療(liao)期滿后,不(bu)能(neng)從(cong)事原(yuan)工作(zuo)也(ye)不(bu)能(neng)從(cong)事由用(yong)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(zuo)的;

  (二)勞動(dong)者不(bu)能勝(sheng)任工作(zuo),經(jing)過培(pei)訓(xun)或者調整工作(zuo)崗位,仍(reng)不(bu)能勝(sheng)任工作(zuo)的;

 (三)勞(lao)動合同(tong)訂立時所依(yi)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(zhong)大變(bian)化(hua),致使原勞(lao)動合同(tong)無法履(lv)行,經(jing)當事(shi)人協商(shang)不能就變(bian)更勞(lao)動合同(tong)達成協議的。

  第(di)二十七條 用(yong)人單(dan)位(wei)瀕(bin)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(kuang)發生嚴重困難,確需裁減人員的,應當提前(qian)30日向工會或者全(quan)體員工說明情況(kuang),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,經向勞動行政(zheng)部門報告后,可(ke)以裁減人員。

  用人單位依據本(ben)條(tiao)規定裁減人員(yuan),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(yuan)的(de),應當優先錄用被(bei)裁減人員(yuan)。

  第(di)二(er)(er)十八條(tiao) 用人單(dan)位依據本法第(di)二(er)(er)十四(si)條(tiao)、第(di)二(er)(er)十六(liu)條(tiao)、第(di)二(er)(er)十七條(tiao)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,應當(dang)依照國家有(you)關(guan)規定給予經(jing)濟補(bu)償。

  第(di)二十九條(tiao) 勞(lao)動(dong)者(zhe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(dan)位不得依據(ju)本法第(di)二十六條(tiao)、第(di)二十七條(tiao)的規(gui)定解除(chu)勞(lao)動(dong)合(he)同:

  (一)患職業病或(huo)者(zhe)因(yin)工(gong)負傷并被確認喪失(shi)(shi)或(huo)者(zhe)部分喪失(shi)(shi)勞(lao)動(dong)能力的;

  (二)患病或者負傷(shang),在規定的(de)醫療期內的(de);

  (三)女職工(gong)在孕期(qi)、產期(qi)、哺(bu)乳期(qi)的(de);

  (四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(ta)情形(xing)。

  第三十條(tiao) 用人(ren)單(dan)位解除勞動合同,工會認為(wei)不適當的,有(you)權(quan)提(ti)出(chu)意見。如果用人(ren)單(dan)位違反法律、法規或者勞動合同,工會有(you)權(quan)要求(qiu)重新處(chu)理;勞動者申請(qing)仲裁(cai)或者提(ti)起訴訟的,工會應當依法給予(yu)支持(chi)和幫助(zhu)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三十(shi)一條 勞動(dong)(dong)者解除勞動(dong)(dong)合同(tong),應當提前(qian)三十(shi)日以(yi)書面(mian)形(xing)式(shi)通知用人單位(wei)。

 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(qing)形之一的(de),勞(lao)動者可(ke)以隨時通(tong)知(zhi)用人單位解除(chu)勞(lao)動合同:

  (一)在試(shi)用期內的;

  (二)用人(ren)單位以暴(bao)力、威脅或(huo)者非法限制人(ren)身自由(you)的(de)手段(duan)強(qiang)迫(po)勞(lao)動的(de);

  (三(san))用人單位(wei)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(ti)供勞動條件的。

  第(di)三(san)十三(san)條(tiao) 企(qi)業職工(gong)一方(fang)與企(qi)業可以就勞動(dong)報酬、工(gong)作時間、休息休假、勞動(dong)安全衛生(sheng)、保險(xian)福(fu)利等事(shi)項,簽(qian)定集體合同(tong)。集體合同(tong)草案應當提交職工(gong)代表大會(hui)或者全體職工(gong)討論通過。

  集體合同(tong)由工(gong)會代表(biao)職工(gong)與企業簽定(ding);沒有建立(li)工(gong)會的企業,又職工(gong)推舉的代表(biao)與企業簽定(ding)。

  第(di)三(san)十四條 集(ji)(ji)體合同(tong)(tong)簽定(ding)后應當(dang)報送勞(lao)(lao)動(dong)行政部門(men);勞(lao)(lao)動(dong)行政部門(men)自收到(dao)集(ji)(ji)體合同(tong)(tong)文本之(zhi)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(yi)的,集(ji)(ji)體合同(tong)(tong)即行生效(xiao)。

  第(di)三十五條 依法簽定的(de)(de)集體合(he)(he)同(tong)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(zhi)工具有(you)約束(shu)力。職(zhi)工個(ge)人與企業訂立的(de)(de)勞(lao)動合(he)(he)同(tong)中勞(lao)動條件和勞(lao)動報酬等標準(zhun)不得低(di)于集體合(he)(he)同(tong)的(de)(de)規定。

  第四章(zhang) 工作時間和休(xiu)(xiu)息休(xiu)(xiu)假

  第(di)三十六條(tiao)國家(jia)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(shi)間不(bu)(bu)超過(guo)8小時(shi)、平均每周工作時(shi)間不(bu)(bu)超過(guo)44小時(shi)的(de)工時(shi)制度。

  第(di)三十(shi)(shi)七條對實行(xing)計(ji)件(jian)工作的勞(lao)(lao)動(dong)者,用人單位(wei)應當根據本法第(di)三十(shi)(shi)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(li)確(que)定其(qi)勞(lao)(lao)動(dong)定額(e)和計(ji)件(jian)報酬標準(zhun)。

  第三(san)十(shi)八條用(yong)人單(dan)位應當保證勞(lao)動(dong)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。

  第三(san)十(shi)(shi)九條(tiao)企業(ye)應生(sheng)產特點不能實(shi)行(xing)本(ben)法第三(san)十(shi)(shi)六條(tiao)、第三(san)十(shi)(shi)八條(tiao)規定的,經勞動行(xing)政部(bu)門批準(zhun),可以(yi)實(shi)行(xing)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。

 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(qi)間(jian)應當依法安排勞動(dong)者休假(jia):

  (一)元旦;

  (二)春節;

  (三)國際(ji)勞動節(jie);

  (四)國慶節;

  (五)法(fa)律(lv)、法(fa)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(jie)日。

 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(yao),經與工(gong)(gong)會和勞動者協(xie)商后可(ke)以延長工(gong)(gong)作(zuo)時(shi)(shi)間,一般每日(ri)不(bu)得(de)(de)超過1小(xiao)時(shi)(shi);因特殊原因需要(yao)延長工(gong)(gong)作(zuo)時(shi)(shi)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(ti)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(gong)(gong)作(zuo)時(shi)(shi)間每日(ri)不(bu)得(de)(de)超過3小(xiao)時(shi)(shi),但是每月不(bu)得(de)(de)超過36小(xiao)時(shi)(shi)。

  第(di)四十(shi)二條有下列情形(xing)之一的,延(yan)長工(gong)作時間(jian)不受本法第(di)四十(shi)一條規定(ding)的限制:

  (一)發(fa)生自然災害、事故(gu)或(huo)者因其他(ta)原(yuan)因,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(he)財產安全,需要緊急處(chu)理(li)的;

  (二(er))生產設(she)備、交通運輸線(xian)路、公共設(she)施發生故障,影(ying)響生產和公眾利(li)益(yi),必(bi)須及時搶修的;

  (三(san))法(fa)律(lv)、行政法(fa)規規定的其他(ta)情形。

 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(zhe)的工(gong)作時間。

  第四(si)十四(si)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(ren)單位應當按照(zhao)下列標準(zhun)支付高于勞動者正(zheng)常工(gong)作(zuo)時(shi)間工(gong)資的工(gong)資報(bao)酬:

  (一)安排(pai)勞動者(zhe)延(yan)長時(shi)間的,支付不(bu)低于工資的百分(fen)之一百五(wu)十的工資報酬;

  (二(er))休(xiu)(xiu)息日安(an)排(pai)勞動者(zhe)工作(zuo)又(you)不能安(an)排(pai)補休(xiu)(xiu)的(de)(de)(de),支(zhi)付(fu)不低于工資的(de)(de)(de)百分之二(er)百的(de)(de)(de)工資報酬;

  (三(san)(san))法定休假日安排勞(lao)動者工(gong)作的(de)(de),支付不(bu)低于工(gong)資的(de)(de)百(bai)分之三(san)(san)百(bai)的(de)(de)工(gong)資報酬。

  第四(si)十五(wu)條 國家(jia)實行帶薪(xin)年休假制(zhi)度。

  勞(lao)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帶(dai)薪年休假。具體(ti)辦法由國務(wu)院規定。

  第五章 工 資

 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(fen)配應當(dang)遵循按勞(lao)分(fen)配原則,實行同工同酬。

  工(gong)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(gao)。國家(jia)對工(gong)資總量(liang)實(shi)行宏觀(guan)調控(kong)。

 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(wei)根據本單位(wei)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(yi),依法自(zi)主確定(ding)本單位(wei)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(ping)。

 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(bao)障制度(du)。最低工資的(de)具體標準由省、自治(zhi)區、直(zhi)轄(xia)市人民政(zheng)府規定,抱(bao)國務院備案。

  第四十九(jiu)條 確定和(he)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(zong)合參考下列因素(su):

  (一)勞(lao)動者(zhe)本(ben)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(de)最(zui)低生活(huo)費(fei)用;

  (二)社會平均工資水(shui)平;

  (三)勞動生產率;

  (四)就(jiu)業(ye)狀況;

  (五)地區之(zhi)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(yi)。

  第五十條 工(gong)資應當以貨幣(bi)形式按(an)月(yue)支付給勞動者(zhe)(zhe)本人。不(bu)得克(ke)扣或者(zhe)(zhe)無故拖欠勞動者(zhe)(zhe)的工(gong)資。

  第五(wu)十一條 勞(lao)動(dong)者在法(fa)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(yi)法(fa)參加社會(hui)活(huo)動(dong)期間,用人單位應當依(yi)法(fa)支付工資(zi)。

  第六章 勞(lao)動(dong)安全衛生(sheng)

  第五(wu)十二(er)條(tiao) 用人單(dan)位必須建(jian)立、健(jian)全(quan)勞(lao)動衛生制(zhi)度,嚴格執行(xing)國(guo)家(jia)勞(lao)動安全(quan)衛生規程和標準,對勞(lao)動者進行(xing)勞(lao)動安全(quan)衛生教(jiao)育,防止(zhi)勞(lao)動過程中(zhong)的事(shi)故,減少職(zhi)業危害。

  第五十三條 勞動安(an)全衛生(sheng)設(she)施必須符合國(guo)家規(gui)定的標(biao)準。

  新(xin)建(jian)、改(gai)建(jian)、擴建(jian)工(gong)程的勞動安全(quan)衛生(sheng)設施必須與主題同時(shi)設計、同時(shi)施工(gong)、同時(shi)投入生(sheng)產和使(shi)用。

  第(di)五十四條(tiao) 用(yong)人單(dan)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(jia)規定(ding)的(de)勞動安全衛生(sheng)條(tiao)件和(he)必要(yao)的(de)勞動防護用(yong)品,對從事有職業(ye)危害作業(ye)的(de)勞動者應當(dang)定(ding)期進(jin)行健康檢查。

  第五十(shi)五條 從事特(te)種(zhong)(zhong)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(zhuan)門(men)培訓并取得特(te)種(zhong)(zhong)作業資格。

  第五十六條 勞動(dong)者在勞動(dong)過(guo)程(cheng)中必須(xu)嚴格遵守安全操(cao)作規(gui)程(cheng)。

  勞動者對(dui)用人單位管理(li)人員違章指揮、強令(ling)冒(mao)險作業,有(you)權拒絕(jue)執行(xing);對(dui)危害生命安全(quan)和身體健康(kang)的行(xing)為(wei),有(you)權提出(chu)批評、檢舉和控告。

  第五十七條 國家(jia)建立傷亡和(he)職業(ye)病統(tong)計報告(gao)和(he)處(chu)理制度。縣級以上(shang)各(ge)級人民(min)政(zheng)府勞(lao)動(dong)(dong)行政(zheng)部(bu)門、有關部(bu)門和(he)用(yong)人單位應當依(yi)法對勞(lao)動(dong)(dong)者(zhe)在勞(lao)動(dong)(dong)過程中發(fa)生的傷亡事故和(he)勞(lao)動(dong)(dong)者(zhe)的職業(ye)病狀況(kuang),進行統(tong)計、報告(gao)和(he)處(chu)理。

  第(di)七章(zhang) 女職工(gong)和未成年工(gong)特殊保護

  第五(wu)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(nian)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。

  未成(cheng)年工是指年滿(man)16周歲未滿(man)18周歲的(de)勞(lao)動者。

 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(shan)井下、國家規定的(de)第四級體(ti)力勞動(dong)強度的(de)勞動(dong)和其他(ta)禁忌從事的(de)勞動(dong)。

  第(di)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(zhi)工在經期從事(shi)高處(chu)、低(di)溫、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(di)三級體力勞(lao)(lao)動強度的勞(lao)(lao)動。

  第六(liu)十一條 不得(de)安(an)(an)排女職工(gong)在(zai)懷(huai)孕(yun)期間從事(shi)國家國家規(gui)定的(de)第三級體力勞動(dong)強度的(de)勞動(dong)和孕(yun)期禁忌從事(shi)的(de)勞動(dong)。對懷(huai)孕(yun)7個月(yue)以上的(de)女職工(gong),不得(de)安(an)(an)排其延長工(gong)作時(shi)間和夜班勞動(dong)。

  第(di)六十(shi)二條(tiao)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(bu)少(shao)于90天(tian)的產假。

  第(di)六(liu)十三條 不(bu)得安(an)排女職工在(zai)哺乳(ru)未滿(man)1周歲的嬰兒(er)期(qi)(qi)間(jian)從(cong)(cong)事國家(jia)規定的第(di)三級體力勞(lao)動(dong)(dong)(dong)強度的勞(lao)動(dong)(dong)(dong)和哺乳(ru)期(qi)(qi)禁忌從(cong)(cong)事的其他勞(lao)動(dong)(dong)(dong),不(bu)得安(an)排其延長工作時間(jian)和夜班勞(lao)動(dong)(dong)(dong)。

  第六(liu)十四條(tiao)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(gong)從(cong)事(shi)礦山井下、有毒有害、國家規定(ding)的第四級體力勞動(dong)強度的勞動(dong)和其他禁忌從(cong)事(shi)的勞動(dong)。

 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(dan)位應當(dang)對未成年工定期(qi)進行(xing)健(jian)康檢查(cha)。

  第八(ba)章 職(zhi)業培訓

  第六(liu)十六(liu)條 國家通過(guo)各(ge)種(zhong)途徑,采取各(ge)種(zhong)措施,發(fa)(fa)展職(zhi)業培(pei)訓事業,開(kai)發(fa)(fa)勞(lao)(lao)動者的職(zhi)業技能,提(ti)高勞(lao)(lao)動者素質,增強勞(lao)(lao)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。

  第六十七條(tiao) 各級人(ren)民政府應當把發展(zhan)職業培(pei)訓納入社(she)會經濟(ji)發展(zhan)的規(gui)劃,鼓勵和(he)支持有(you)條(tiao)件(jian)的企業、事業組織、社(she)會團體和(he)個人(ren)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(pei)訓。

 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(zhi)業培(pei)(pei)訓制(zhi)度,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(shi)用職(zhi)業培(pei)(pei)訓經費,根據本單位實際,有(you)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(zhi)業培(pei)(pei)訓。

  從事技術工(gong)種的(de)勞動者,上(shang)崗前必(bi)須經過培訓。

  第六十九(jiu)條 國家確定職業(ye)(ye)分類,對規定的職業(ye)(ye)制(zhi)(zhi)度(du)職業(ye)(ye)技(ji)能標(biao)準,實行(xing)職業(ye)(ye)資格證書制(zhi)(zhi)度(du),由經(jing)過政(zheng)府(fu)批準的考(kao)核(he)鑒(jian)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(ye)(ye)技(ji)能考(kao)核(he)鑒(jian)定。

  第九章 社會保(bao)險和福利

  第七十條 國家發(fa)展社會保(bao)(bao)險(xian)(xian),建立社會保(bao)(bao)險(xian)(xian)制度(du),設立社會保(bao)(bao)險(xian)(xian)基(ji)金,使(shi)勞(lao)動者在年(nian)老、患病、工傷、失業(ye)、生育(yu)等情況(kuang)下獲得幫助和補償(chang)。

  第七十一條 社會(hui)保險水(shui)平應當與社會(hui)經(jing)濟發展水(shui)平和(he)社會(hui)承受能力相適應。

  第(di)七十二(er)條(tiao) 社(she)(she)會(hui)(hui)(hui)保(bao)險基金按照保(bao)險類型(xing)確定資(zi)金來源(yuan),逐(zhu)步實行社(she)(she)會(hui)(hui)(hui)統籌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(xu)依(yi)法參(can)加社(she)(she)會(hui)(hui)(hui)保(bao)險,繳納社(she)(she)會(hui)(hui)(hui)保(bao)險費(fei)。

 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(xia)列情(qing)形下(xia),依法享受社(she)會保險待遇:

  (一)退休;

  (二)患病;

  (三(san))因工傷(shang)殘或(huo)者(zhe)患職業病(bing);

  (四)失業;

  (五)生育。

  勞(lao)動(dong)者死亡后,其(qi)遺(yi)屬(shu)依法享(xiang)受遺(yi)屬(shu)津貼。

  勞動(dong)者(zhe)享(xiang)受社會(hui)保險待遇的(de)條件和標(biao)準由(you)法律、法規(gui)(gui)規(gui)(gui)定。

  勞動者(zhe)享受的(de)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(zu)額支(zhi)付。

  第七(qi)十四條 社會保險(xian)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(lv)規(gui)定收支、管(guan)理(li)和運營社會保險(xian)基金,并負有使社會保險(xian)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(ren)。

  社會保險基(ji)金(jin)監(jian)督機構(gou)依(yi)照法律規定,對社會保險基(ji)金(jin)的(de)收支、管理(li)和運營(ying)實施監(jian)督。

  社會保險基(ji)金經(jing)辦(ban)機構和社會保險基(ji)金監督機構的(de)設(she)立和職能(neng)由法律規定。

  任何組(zu)織和個人不(bu)得挪(nuo)用(yong)社(she)會(hui)保險(xian)基金。

  第(di)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(ben)單位實際情況(kuang)為勞(lao)動者建立補充保(bao)險。

  國家提倡勞動者(zhe)個(ge)人進(jin)行(xing)儲蓄性(xing)保險。

  第七十六條(tiao) 國家(jia)發展社(she)會福利事業,興建公(gong)共(gong)福利設(she)施,為勞動者休息(xi)、修養和療養提供條(tiao)件。

  用人單位(wei)應當創(chuang)造條件,改善集體福(fu)利,提高(gao)勞動者的福(fu)利待遇。

  第十章 勞動爭議

  第七十七條 用人(ren)單位(wei)與勞(lao)動者發生(sheng)勞(lao)動爭議,當事人(ren)可(ke)以依法申請調解(jie)、仲(zhong)裁、提起訴(su)訟,也可(ke)以協商(shang)解(jie)決。

  調解(jie)原則適用于(yu)仲裁和訴訟(song)程序。

  第七十八條(tiao) 解決(jue)勞動爭議(yi)(yi),應當根據合法(fa)、公正、及時處理的原則,依法(fa)維(wei)護(hu)勞動爭議(yi)(yi)當事人的合法(fa)權(quan)益。

  第七十九條 勞(lao)(lao)(lao)動爭(zheng)(zheng)議(yi)發生后,當(dang)事(shi)人(ren)(ren)可(ke)以(yi)向(xiang)(xiang)本單位勞(lao)(lao)(lao)動爭(zheng)(zheng)議(yi)調解委員(yuan)會申請調解;調解不(bu)成,當(dang)事(shi)人(ren)(ren)一方要求仲裁(cai)的,可(ke)以(yi)向(xiang)(xiang)勞(lao)(lao)(lao)動爭(zheng)(zheng)議(yi)仲裁(cai)委員(yuan)會申請仲裁(cai)。當(dang)事(shi)人(ren)(ren)一方也可(ke)以(yi)直接向(xiang)(xiang)勞(lao)(lao)(lao)動爭(zheng)(zheng)議(yi)仲裁(cai)委員(yuan)會申請仲裁(cai)。對仲裁(cai)裁(cai)決不(bu)服的,可(ke)以(yi)向(xiang)(xiang)人(ren)(ren)民法院提(ti)出訴訟。

  第八十條 在用(yong)人單位(wei)內,可以設立(li)勞(lao)動(dong)爭(zheng)議(yi)(yi)調解委員會(hui)。勞(lao)動(dong)爭(zheng)議(yi)(yi)調解委員會(hui)由(you)職工代表(biao)、用(yong)人單位(wei)代表(biao)和(he)工會(hui)代表(biao)組(zu)成。勞(lao)動(dong)爭(zheng)議(yi)(yi)調解委員會(hui)主任又工會(hui)代表(biao)擔任。

  勞動(dong)爭(zheng)議經調解(jie)達成(cheng)協議的(de),當(dang)事(shi)人應當(dang)履行。

  第八十(shi)一條 勞(lao)(lao)動爭(zheng)議仲裁委員會(hui)由勞(lao)(lao)動行(xing)政(zheng)部(bu)門代(dai)(dai)(dai)表、同級工會(hui)代(dai)(dai)(dai)表、用人單位(wei)代(dai)(dai)(dai)表方(fang)面的代(dai)(dai)(dai)表組(zu)成(cheng)。勞(lao)(lao)動爭(zheng)議仲裁委員會(hui)主任由勞(lao)(lao)動行(xing)政(zheng)部(bu)門代(dai)(dai)(dai)表擔任。

  第八十二條 提出(chu)仲(zhong)裁要(yao)求的一(yi)方應(ying)當(dang)自勞(lao)(lao)動(dong)(dong)爭(zheng)議(yi)發生(sheng)之(zhi)日(ri)起60日(ri)內向勞(lao)(lao)動(dong)(dong)爭(zheng)議(yi)仲(zhong)裁委員會提出(chu)書面申請(qing)。仲(zhong)裁裁決一(yi)般應(ying)在收到仲(zhong)裁申請(qing)的60日(ri)內作出(chu)。對仲(zhong)裁裁決無(wu)異議(yi)的,當(dang)事人必須履行。

  第(di)八十三(san)條 勞(lao)動爭議當(dang)事(shi)人對仲(zhong)(zhong)裁(cai)裁(cai)決不服(fu)的,可以自收(shou)到仲(zhong)(zhong)裁(cai)裁(cai)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(xiang)人民法院提起訴訟(song)。一方當(dang)事(shi)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(xing)仲(zhong)(zhong)裁(cai)裁(cai)決的,另一方當(dang)事(shi)人可以申請(qing)強制執行(xing)。

  第(di)八十四條 因簽定集體合同發生(sheng)爭議,當(dang)事人協商解決(jue)不(bu)成的,當(dang)地人民(min)政(zheng)府勞動行政(zheng)部門可以組織(zhi)有關各(ge)方協調(diao)處理。

  因履行(xing)集體合同發生爭(zheng)議(yi),當事人協商(shang)解決不成的,可以向(xiang)勞(lao)動爭(zheng)議(yi)仲(zhong)裁(cai)委員會申請仲(zhong)裁(cai);對仲(zhong)裁(cai)裁(cai)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仲(zhong)裁(cai)裁(cai)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(xiang)人民(min)法院提出訴訟。

  第十一章(zhang) 監督檢查(cha)

  第(di)八十五條 縣級(ji)以上各(ge)級(ji)人(ren)民(min)政(zheng)府勞動(dong)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部(bu)門依法(fa)對(dui)用人(ren)單位遵守勞動(dong)法(fa)律(lv)、法(fa)規的(de)情況進行(xing)(xing)監督檢查,對(dui)違反勞動(dong)法(fa)律(lv)、法(fa)規的(de)行(xing)(xing)為(wei)有(you)權制止,并責令改正。

  第八十六(liu)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(ren)民政(zheng)府(fu)勞(lao)動行政(zheng)部(bu)門監督檢查人(ren)員執行公務,有權進入用(yong)人(ren)單位了(le)解執行勞(lao)動法律、法規的情況,查閱必要的資料,并對勞(lao)動場所進行檢查。

  縣級以上各(ge)級人民政府(fu)勞動(dong)行(xing)(xing)政部門監督(du)檢查(cha)人員執(zhi)行(xing)(xing)公(gong)務(wu),必須出示(shi)證(zheng)件,秉公(gong)執(zhi)法(fa)并遵(zun)守有關規定。

  第(di)八十七條 縣(xian)級以上各(ge)級人(ren)民政(zheng)府有關(guan)部門(men)在各(ge)自職責范圍內,對用(yong)人(ren)單位遵守勞動法律、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(du)。

  第八(ba)十八(ba)條(tiao) 各級工(gong)會依法維護勞(lao)動(dong)者的合法權(quan)益(yi),對用人單位遵守(shou)勞(lao)動(dong)法律(lv)、法規(gui)的情(qing)況(kuang)進行監督。

  任何組(zu)織(zhi)和(he)個人對于違反勞(lao)動法律、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(he)控告。

  第(di)十二章 法律(lv)責任

  第八十(shi)九條(tiao) 用人單位(wei)制定的勞(lao)動(dong)(dong)規(gui)章制度違反法(fa)律、法(fa)規(gui)規(gui)定的,由勞(lao)動(dong)(dong)行政部門給予警告,責令改正;對勞(lao)動(dong)(dong)者造成(cheng)損害(hai)的,應當承(cheng)擔賠(pei)償責任。

  第(di)九(jiu)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律規(gui)定(ding),延長勞動(dong)者(zhe)工作時(shi)間的(de),由勞動(dong)行(xing)政(zheng)部門給予(yu)警告,責令(ling)改正,并(bing)可以處以罰款(kuan)。

  第九十(shi)一條(tiao) 用人(ren)單位(wei)有下列侵害勞(lao)(lao)動者合法權益(yi)情形之一的,由勞(lao)(lao)動行(xing)政(zheng)部門責令支付勞(lao)(lao)動者的工資報酬、經(jing)濟補償(chang),并(bing)可以(yi)責令支付賠償(chang)金:

  (一)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;

  (二)拒不(bu)支付勞動者(zhe)延長工作時間工資(zi)報酬的;

   (三)低(di)于當(dang)地(di)最低(di)工資(zi)標(biao)準(zhun)支付勞動者工資(zi)的;

  (四)解除(chu)勞(lao)動合同后,未依(yi)照本法規定(ding)給予勞(lao)動者經濟(ji)補償的(de)。

  第(di)九十二條(tiao) 用(yong)人(ren)單位(wei)的勞動(dong)安全設施和勞動(dong)衛生條(tiao)件不(bu)符合(he)國家(jia)規(gui)定(ding)或者(zhe)未向勞動(dong)者(zhe)提(ti)供(gong)必要的勞動(dong)防護用(yong)品和勞動(dong)保護設施的,由(you)勞動(dong)行(xing)政部門(men)或者(zhe)有關部門(men)責(ze)令(ling)改正,可以(yi)處以(yi)罰(fa)款;情節嚴重的,提(ti)請(qing)縣(xian)級以(yi)上(shang)人(ren)民政府決定(ding)責(ze)令(ling)停產整頓;對(dui)事故隱患不(bu)采取措施,致使發(fa)生重大事故,造成勞動(dong)者(zhe)生命和財產損(sun)失的,對(dui)責(ze)任人(ren)員(yuan)比照刑法第(di)一百八十七條(tiao)的規(gui)定(ding)追究刑事責(ze)任。

  第九十(shi)三條 用人單位強令(ling)勞動者(zhe)違章冒險作業,發生(sheng)重大傷亡(wang)事故,造(zao)成嚴重后果的,對責(ze)任人員依法(fa)追究刑事責(ze)任。

  第九十四(si)條 用(yong)人單(dan)位非(fei)法招用(yong)未滿(man)16周歲的(de)未成年人的(de),由(you)勞動行政(zheng)部(bu)門(men)責令改正(zheng),處(chu)以罰款(kuan);情(qing)節嚴重的(de),由(you)工商行政(zheng)管理部(bu)門(men)吊銷(xiao)營業執照。

  第九十(shi)五條(tiao) 用(yong)人(ren)單位違反本法(fa)對女職(zhi)工(gong)和未(wei)成年(nian)工(gong)的(de)(de)保(bao)護規(gui)定,侵害其合法(fa)權(quan)益的(de)(de)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(gai)正,處以(yi)罰款;對女職(zhi)工(gong)或者未(wei)成年(nian)工(gong)造成損(sun)害的(de)(de)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(ren)。

  第(di)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(xia)列(lie)行為之一,由公(gong)安機關對責(ze)任(ren)人員(yuan)處以(yi)15日以(yi)下(xia)拘留、罰款或者警告(gao);構(gou)成犯罪的(de),對責(ze)任(ren)人員(yuan)依法追究刑(xing)事(shi)責(ze)任(ren):

  (一)以暴力、威脅(xie)或者非法限制人身(shen)自(zi)由的(de)手段強迫勞動的(de);

  (二)侮辱、體罰、毆打、非(fei)法(fa)搜查和(he)拘(ju)禁勞動者的。

  第九(jiu)十七條 由于用人單位的(de)原因訂(ding)立(li)的(de)無效合同(tong),對勞動者造(zao)成損害的(de),應當承擔賠(pei)償責任。

  第(di)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(gui)定的(de)條件解(jie)除勞(lao)動(dong)合同或者(zhe)故意拖延不訂立勞(lao)動(dong)合同的(de),由勞(lao)動(dong)行政部門責令(ling)改正;對勞(lao)動(dong)者(zhe)造成損害的(de)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
  第九(jiu)十(shi)九(jiu)條 用(yong)(yong)人單(dan)(dan)位招用(yong)(yong)尚未(wei)解除(chu)勞(lao)動合同的勞(lao)動者,對原(yuan)用(yong)(yong)人單(dan)(dan)位造成(cheng)經濟損(sun)失的,該用(yong)(yong)人單(dan)(dan)位應當依法承(cheng)擔(dan)連帶賠償責任。

 第(di)一百條(tiao)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(jiao)納社會(hui)保(bao)險費的,由勞(lao)動(dong)行政部門責令其(qi)限期繳(jiao)納;逾期不繳(jiao)的,可以加收滯納金。

  第一(yi)(yi)百零一(yi)(yi)條 用人(ren)(ren)(ren)單位(wei)無理阻撓勞動(dong)行政部門(men)、有(you)(you)關(guan)部門(men)及其工作人(ren)(ren)(ren)員(yuan)行使監督檢(jian)查權,打擊報復舉(ju)報人(ren)(ren)(ren)員(yuan)的,由(you)勞動(dong)行政部門(men)或者有(you)(you)關(guan)部門(men)處以(yi)罰(fa)款;構成犯罪的,對責(ze)任(ren)(ren)人(ren)(ren)(ren)員(yuan)依法追究(jiu)形事責(ze)任(ren)(ren)。

  第(di)一百(bai)零二條(tiao) 勞(lao)(lao)動(dong)者違(wei)反本法規定的條(tiao)件解除勞(lao)(lao)動(dong)合(he)同或者違(wei)反勞(lao)(lao)動(dong)合(he)同中約定的保密事(shi)項,對用(yong)人(ren)單位造成(cheng)經濟損失的,應當(dang)依法承(cheng)擔賠償責(ze)任(ren)。

  第一百(bai)零(ling)三條(tiao) 勞動行政(zheng)部門(men)或者(zhe)有關部門(men)的工作人員濫用職(zhi)權、玩忽職(zhi)守(shou)、徇私舞弊,構成犯(fan)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不構成犯(fan)罪的,給予行政(zheng)處分。

  第一百零(ling)四條 國家工作(zuo)人員和社(she)會保險(xian)基金經辦機構的(de)工作(zuo)人員挪用社(she)會保險(xian)基金,構成犯罪(zui)的(de)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第一百(bai)零五(wu)條 違反(fan)本法(fa)規(gui)定侵害(hai)勞動者(zhe)合法(fa)權益,其(qi)他(ta)法(fa)律、行(xing)政法(fa)規(gui)已(yi)規(gui)定處(chu)罰的,依照該法(fa)律、行(xing)政法(fa)規(gui)的規(gui)定處(chu)罰。

  第十三章 附 則

  第一百零(ling)六(liu)條 省、自(zi)治(zhi)區(qu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(fu)根據(ju)本(ben)法和本(ben)地區(qu)的實際情況(kuang),規定勞動合同(tong)制度(du)的實施步驟,抱國務院備案。

  第一百零七(qi)條 本法自1995年(nian)1月1日起施(shi)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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